解读先秦“婚姻自由”:“男权”下的古人婚姻自主权339


在先秦时期,“婚姻自由”的概念尚未完全形成,取而代之的是父权式家长的家长制婚姻。然而,在这个受礼法束缚的时代,古代男性还是享有一定的婚姻自主权,展现出与后世截然不同的婚姻观。

一、自主择妻:聘礼与媒妁的双重考验

在先秦时代,男性在一定程度上拥有选择妻子的权力。当男子成年后,父母会根据其门第、德行等条件,为他物色合适的女子。男子若有意,便会派媒人前往女方家提亲,并献上聘礼。聘礼的多少往往代表着男方对女方的重视程度,也体现了男子的经济实力。

二、婚约约束:父母之命、媒妁之言

虽然男性拥有自主择妻的权利,但婚约的确定往往受制于父母之命、媒妁之言。一旦媒人提亲成功,女方若不主动拒绝,则视为默认婚约。婚约一旦成立,就具有了法律效力,男子不得随意解除婚约,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
三、纳妾自由:一夫多妻制的社会背景

在先秦时期,一夫多妻制较为普遍,男子享有纳妾的自由。纳妾与娶妻不同,不需要经过父母之命、媒妁之言,男子可以自行决定纳妾的对象。然而,纳妾一般要经过正妻的同意,以避免后院起火。

四、休妻条件:七出之条、离异之讼

先秦时代,男性在一定程度上拥有休妻的权力。根据《礼记昏仪》记载,有七种情况下男子可以休妻,即“七出之条”。这些情况包括不孝顺父母、没有生育能力、有重大疾病、犯奸淫之罪等。另外,男子也可以通过向官府提交离异之讼,依法解除婚约。

五、婚姻自主的局限:礼法与门第

古代男性的婚姻自主权并非没有局限。受礼法束缚,男子在婚姻选择方面受到了一定的限制。例如,男子不能迎娶不符合礼法规定的人,如丧期之人、卑贱之人等。此外,门第观念在先秦时代根深蒂固,男子一般只能娶门当户对的女子,跨越阶层的婚姻并不常见。

结语

综上所述,在先秦时期,男性虽然享有一定的婚姻自主权,但这种自主权受到父母之命、媒妁之言、七出之条等因素的制约。与后世“婚姻自由”的概念相比,先秦男性的婚姻自主权有着鲜明的时代特点,折射出男权社会下婚姻关系的复杂性。

2024-12-03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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