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辟谣] 中国婚姻法对男女双方平等保护,不存在“歧视”33


近年来,网上流传着各种言论,称“中国婚姻法不保护女人”,这引发了众多女性的担忧和恐慌。作为一名资深的婚姻博主,我必须站出来澄清这一谬论,并向广大女性朋友科普中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。

首先,我们必须明确国家法律对男女双方一视同仁的原则。中国《宪法》第三十三条规定:“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,妇女在政治、经济、文化、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。”此外,《婚姻法》的序言也明确提出:“本法以保障男女双方平等的婚姻权利,实行婚姻自由、一夫一妻、男女平等、保护妇女、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。”

在具体条文中,《婚姻法》保障了男女双方在结婚自由、离婚自由、财产共有、抚养子女等方面的平等权利。例如,第十二条规定:“男女双方自愿结婚,不得加以干涉。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。”第十七条规定:“双方依法解除婚姻关系时,子女可以随父或母生活,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。”第二十一条规定:“父母对子女具有抚养教育的义务;子女对父母具有赡养扶助的义务。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,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,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。”

此外,针对一些涉及妇女权益的特殊情形,《婚姻法》也做出了专门的保护性规定。例如,第二条规定:“禁止重婚。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。”第三条规定:“禁止家庭暴力。禁止家庭成员对其他家庭成员实施的身体、精神等侵害行为。”这些规定不仅保护了广大女性的婚姻权利,也保障了她们的人身安全和尊严。

值得注意的是,《婚姻法》虽然规定了男女双方离婚后的一方有抚养子女的义务,但这并不是对女性的歧视,而是基于子女利益最大化的考量。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第十五条的规定,在离婚后抚养子女问题上,法院会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、道德品质、生活环境等因素,最终作出有利于子女成长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判决。因此,离婚后一方被判为抚养子女的一方,并不意味着女性在婚姻中处于劣势地位。

总之,中国婚姻法对男女双方平等保护,不存在“歧视”的说法。广大女性朋友应该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,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,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环境。

2024-10-18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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